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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荣科服务中心

政策法规


会议日程
一、工作思路:打造阳光退税品牌,加快退税办理进度
二、解读财税字(2013)112号文件精神
三、温习总局(2013)30号公告,布置部分企业申报时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四、现场答疑

  

一、打造阳光退税品牌,加快退税办理进度


  三科、纳服科201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打造阳光退税品牌,加快退税办理进度,为出口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服务。把以前每月一次上报改为每月中、月底两次上报青岛市局审批退税,通过早申报、早退税引导企业错峰申报,切实解决申报期最后几天退税申报窗口拥堵现象。


    具体做法


    (一)新发生退税业务出口企业主动告知制度。
    利用生产能力实地核查时间,提供政策咨询上门服务,与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面对面沟通交流


    (二)公开出口退税政策咨询电话
      三科       高云川       87292303
                 李  品       87292163
                 于  晓       87292272


    (三)建立出口退税交流QQ群,加强税企互动交流,在群里共享出口退税学习资料、答复提出的问题、公示退税的整体办理进度、告知开会时间等


    (四)坚持每月5号的出口退税政策例会(遇节假日顺延或在群里公布开会的调整时间)


    (五)每月中、月底两次上报青岛市局审批退税,实现早申报、早退税


    (六)对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进行监督


  承诺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服务,请纳税人进行监督,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督促我们的工作能够持续改进提高


  这项工作取决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机内审核、签批、青岛市局审批的效率;取决于国库的办理速度;也取决于纳税人单证取得时间、提前申报的意愿和申报质量。众多环节,希望我们共同努力。

 

二、解读财税字(2013)112号文件精神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财税字(2013)112号《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违法企业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此项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新政策增加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明确了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


    一是 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违法成本。


  制度规定,虚开骗税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36个月内暂停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后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发生2次违法行为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按50%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


    二是 明确了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异常情形及适用政策。
  制度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被查出后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4种情况是:


    第一,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


  第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第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第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三是  强化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


    对这些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按6%和4%执。


    同时,还对违法纳税人变更或新成立企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存在虚假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管理和处罚措施。

 

工作提示


1、文件已经放在QQ群的共享文件
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doc
因为青岛市局尚未对该文件布置具体工作要求,所以本次例会只解读,等市局有具体工作措施后再进行部署落实


2、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工作,请等通知。总局正在完善软件中该部分业务操作


3、长时间(4个月以上)无电子信息,需要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的,请联系李品。(软件暂时不支持提取数据,按照以前办法操作)


4、在1月份退税申请书签批时发现的问题
(1)、有的企业在退税申请书上没有盖章或者只盖了第一联;
(2)有的企业盖章位置不对,没盖在企业盖章处;更有甚者,直接盖在税务机关盖章处。

 

5、大家要充分利用QQ群提问,体现共享精神。一人提问,众人受益。有问题尽量不要私聊。


另外,透露一下:今年青岛市局择机会对纳税人开放12366知识库的查询权限,便捷好用

三、温习总局(2013)30号公告, 布置部分企业申报时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公告》制定的背景: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也就是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对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


    适用《公告》的出口企业范围


  该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也就是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适用《公告》的出口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


  二、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为重点管理企业,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汇的情形,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类企业: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三、重点管理的企业范围和执行期限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具体如下:


    1.前五类被海关、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管理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


    2. 六至九类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3. 自2014年5月1日起,上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年度收汇率的当年5月至次年4月。收汇率=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   

    4. 出口企业并存九类若干情形的,执行期限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四、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六、重点管理企业由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在申报退(免)税时;加上税务机关通知的需进一步核查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与原因对应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七、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税务机关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理解的可能不准确,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公告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重点管理企业名单
人民银行重点监测企业(含未登记).xls
外管局B、C类企业名单.xls
税务总局关注企业.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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