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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时间:2014-01-20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我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省内跨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会计报表(已出具鉴证报告的可不报送)。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总分机构均在我市内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应报送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有备案业务情形的企业,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第5号)要求报送资料。
6.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度内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3)年度内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度内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之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报送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并将相关纸质申报资料(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一)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二)为帮助纳税人减少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因填写错误而造成的纳税风险,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设计开发了所得税相关涉税风险事项的自动提醒功能。纳税人完成年度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结合历史储存的相关对申报的部分内容进行校对,对有违逻辑关系的,系统将自动推送疑点提醒信息。纳税人应注意查收12366发出的手机短信,并按照提醒及时查阅税企邮箱的具体详细内容。对提示疑点事项或栏次进行重新审查核对,如确有错误请及时进行修改申报,以避免为此接受税务调查评估,造成不必要追究风险。
(三)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四)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第6号)的规定,发生各类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五)为方便纳税申报,避免因未及时备案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发生,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已对网上申报系统(包括网页申报和客户端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升级,各类税收优惠的备案表、《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起报送。具体升级方式请咨询软件服务商,网页申报方式的操作说明详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六)根据综合征管系统和网上申报系统升级的时间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跨地市汇总纳税的总机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将于2014年4月1日启用,在此之前网上申报系统和办税服务厅不受理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自2014年第一季度起,可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在完成预缴申报后,应及时将预缴申报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等有关表格,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请下载使用2013版年度申报表,打印纸张规格为A4。企业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采取多种形式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一)现场培训辅导。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在2014年3月14日和21日,2014年4月11日和18日开展四次政策培训辅导。市局规定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各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培训。培训项目以申报表为主线,贯穿各项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从而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根据公告的培训时间提前五个工作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预约场次参加培训。特定事项将由青岛市国税局统一进行视频培训,由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组织纳税人参加。
(二)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政策咨询电话、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咨询政策、解决疑难问题。
(三)现场咨询。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大厅开设的咨询窗口,咨询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无法在现场及时答复的复杂和疑难问题,将在接到咨询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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