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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预申报(远程预审)


  (有单证且有信息的才能进行申报,一次申报,无须作单证不齐标志)

  预审结果反馈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企业填报《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应该是对于已取得原始凭证但目前因电子信息的原因未能通过退(免)税预审的出口货物劳务;其他的如尚未取得原始凭证的情况不在填报《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范围内。


  二、正式申报(上门申报)
  出口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这条是本公告核心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注意公告上的第15栏印错了。 

 
    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部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已经申报进来计算过了,避免重复计算 

 

  四、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  (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
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释:此条是关于对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前仍因电子信息原因未能通过预审的情况如何处理做出的规定。

 

  此条包含三方面内容: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

 

  2、企业出口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仍可申报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报送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一致。

 

  3、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则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就不能再申报退(免)税。

 

  此条规定相当于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弹性,避免出现企业因管理部门的信息传输处理等原因而受到退税损失的情况。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注释:此条是关于本公告适用范围的规定。

 

  39号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先退税、后核销”的生产企业,该类型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仍按原办法申报。

 

  61号公告总结:

 

    1、货物出口后,当期全部出口额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账计销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的,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保证录入数据准确无误


    无疑点申报提法不确切,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疑点外,预审中其它一部分疑点可以通过


    3、生产企业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申报退税的出口额计算。


    退税处意见:不予免抵额、应退税额,在账务处理、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申报表一个口径。只有出口销售额这一项在免抵退申报表与账面、增值税申报表的不一致

 

    对单证、电子信息未收齐的出口部分,企业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待单证收齐信息齐全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及转出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可能会有所改动,这一点需注意

 

  外贸企业转出不变,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


    4、无信息的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协查


    5、次年4月15日前因无信息仍未申报的出口额,须填写《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有信息后再申报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转出不变,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


  4、无信息的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协查


  5、次年4月15日前因无信息仍未申报的出口额,须填写《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有信息后再申报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日期为准。
 

  1、货物出口后,当期全部出口额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账计销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的,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保证录入数据准确无误

 

    无疑点申报提法不确切,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疑点外,预审中其它一部分疑点可以通过

 

  3、生产企业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申报退税的出口额计算。

 

    退税处意见:不予免抵额、应退税额,在账务处理、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申报表一个口径。只有出口销售额这一项在免抵退申报表与账面、增值税申报表的不一致


  
  61号公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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