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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是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会计利润的构成要素中有些项目,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与纳税调整项目存在关联关系,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利润总额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等等。这些项目的准确性决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性,决定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准确性。这些项目账务处理发生错误,将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发生错误,造成当年多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少计收入,还会造成当年少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和相关税费问题。


例1:某商业企业2013年
    “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110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调运服务费”贷方发生额合计36.00万元,是按协议向供货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挂钩的调运服务费

 

  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36.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调运服务费  36.00万元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合计2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为40.17万元。

 

    在未纠正账务处理错误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0+36)*0.005=5.68万元 小于20*60%=12  纳税调增额=20-5.68=14.32万元

 

    假定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所得额=40.17万元+14.32万元=54.49万元,应纳税额=54.49万元*25%=13.62万元

 

  账务处理错误分析:


  按协议向供货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挂钩的调运服务费,税法规定要按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该企业未冲减进项税额账务处理错误。纠正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运服务费 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77万元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金转出)      5.23万元


  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30.77万元,冲减其他业务收入36万元,应补缴增值税5.23万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37万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26万元。


  错账调整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0-36)*0.005=5.32万元,纳税调增额=20-5.32=14.68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为40.17万元+30.77万元-36万元-0.37万元-0.26万元=34.31万元

 

  调整后所得额=34.31万元+14.68万元=48.99万元,应纳税额=48.99万元*25%=12.25万元  应退所得税额=13.62-12.25=1.37万元

 

例2:某商业企业2013年
  “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110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36.00万元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合计20万元
  “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16.02万元,其中包装物销售收入7.02.万元,代办保险手续费收入7万元, 场地租赁收入2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6.0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6.02万元


  “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1.2万元,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会计利润总额为40.17万元。


  在未纠正账务处理错误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0+36)*0.005=5.68万元 小于20*60%=12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20-5.68=14.32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40.17万元*12%=4.82万元

 

    公益性捐赠纳税调增额=6万元-4.82万元=1.18万元

 

  假定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所得额=40.17万元+14.32+万元+1.18万元=55.67万元,应纳税额=55.67万元*25%=13.92万元


  账务处理错误分析:


  包装物销售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为6万元(7.02/1.17),应补缴增值税1.02万元。


  保险费手续费收入7万元、场地租赁收入2万元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补缴营业税9*5%=0.45万元 应补缴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10万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07万元


  账务处理错误,纠正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万元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1.02万元


  错账调整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0+36+15)*0.005=5.76万元,纳税调增额=20-5.76=14.24万元

 

  会计利润总额为40.17万元+15万元-16.02万元-0.45万元-0.10万元-0.07万元= 38.53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8.53万元*12%=4.62万元 ,纳税调增额=6-4.62=1.38万元 

 

    调整后所得额= 38.53 万元+14.24万元+1.38万元=54.15.万元,应纳税额=54.15万元*25%=13.54万元   应退所得税额=13.92-13.54=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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