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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企业借款给他人或其它企业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借款给职工个人的情况
 

    企业借款给个人购买个人财产视同工资薪金处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风险提示:财税《2008》83号文是在国税发《2005》120号文以后出台,不受一年限制。借款金额较大,如200000.00元,是否作为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局没有明确,建议总局以后明确。
 
    二、企业借款给股东个人的情况
 
    企业借款给股东个人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年终没有归还的视同股利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財产,将资产登记为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年度终了没有归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分配,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纳税年度内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中没有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姑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企业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分配,应按照“利息、姑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
 
    1、企业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企业不能计提折旧。
 
    2、借款一年以上没有归还的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借款给企业的情况
 
    企业借款给企业无法收回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借款利息所得不管是否高于银行均按《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借款无法收回的损失,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资金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2009》88号)
 
    特别提醒: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即使借款人破产,有抵押、质押的属于第一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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