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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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